Agreement住宿契約
- 第1條
第1款 本飯店與旅客之間締結的住宿契約以及與此相關的契約,依據本條款的規定執行。關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依據法令或已普遍形成的慣例執行。
第2款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簽訂特約時,則不受前款規定的制約,優先執行特約。 - 第2條
第1款 有意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的旅客,須向本飯店申告以下事項。- 1.旅客姓名、聯絡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
- 2.住宿日期及預定到達時刻
- 3.住宿費(以附表1為基準)
- 4.本飯店認為有必要的其它事項
第2款 如果旅客要求延長第1款第2項所述的住宿日期,本飯店在旅客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處理。 - 第3條
第1款 在本飯店接受了第2條所述的申請時,住宿契約即告成立。但是,當本飯店證明了未曾接受申請,則不受此限制。
第2款 依據前款的規定,住宿契約已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按照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為限,旅客應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向本飯店支付規定的預收費用。
第3款 預收費用首先充作旅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發生了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依次充作違約金、賠償金,如有剩餘,餘款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之際予以退還。
第4款 在本飯店指定了預收費用的支付期限並將之通知了旅客的情況下,旅客未能依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預收費用時,則住宿契約失效。 - 第4條
第1款 本飯店有時也接受在契約成立後不需支付預收費用的特別約定,特別約定不受第3條第2款限制。
第2款 在本飯店接受住宿契約申請之際,沒有要求支付第3條第2款規定的預收費用以及有指定預收費用的支付日期的情況下,即視為接受了第本條第1款規定的特約。 - 第5條
第1款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本飯店有拒絕簽訂住宿契約的權利。-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和條件的規定時。
- 2.因客房已滿而沒有空房時。
- 3.認為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 4.確定旅客為法定傳染病患者時。
- 5.旅客要求飯店在住宿方面承擔不合理的負擔時。
- 6.由於自然災害、設施的故障以及其它不得已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時。
- 7.不符合當地法規條例時。
- 第6條
第1款 旅客可以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第2款 本飯店在旅客因其自身應承擔責任的事由解除了全部或者部分住宿契約的情況下(不包括依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本飯店指定了支付日期要求旅客支付預收費用,而旅客在支付之前解除了住宿契約時),將依據附表2的規定收取違約金。但是,在本飯店接受了第4條第1款規定的特約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飯店在接受特約之際,告知了旅客解除住宿契約須支付違約金時。
第3款 本飯店在旅客沒有聯繫而在住宿日期當天的22:00過後(在旅客事先告知了預定到達時刻的情況下,則在超過該時刻2小時後)仍未到達時,則會作為旅客解除了該住宿契約處理。 - 第7條
第1款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本飯店可以解除住宿契約。- 1.旅客在住宿期間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的行為時,或者已有上述行為時。
- 2.旅客被明確檢測為攜帶傳染病時。
- 3.旅客要求飯店對其住宿承擔不合理的負擔時。
- 4.由於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得已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時。
- 5.不符合當地法規條例時。
- 6.在客房床上吸煙、損毀消防用設備等、不遵守其它本飯店規定的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預防火災相關)時。
- 7.旅客屬於反社會勢力時。
- 8.本飯店無法通過第2條第1款中的聯絡方式,與旅客取得有效聯絡時。
- 第8條
第1款 旅客須在開始住宿的當天,在本飯店的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1.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職業
- 2.外國人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
- 3.出發日及預定出發時刻
- 4.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第2款 旅客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須事先在進行前款規定的登記時予以出示。 - 第9條
第1款 旅客可以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入住當日15:00至次日11:00。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到達之日及出發之日外,可以全天使用。
第2款 不拘前款的規定,本飯店有時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外為旅客使用客房提供方便。這種情況下,收取如下追加費用。
(1)5小時以內,每小時每個房間收取12,000日圓(另加10%消費稅)。
(2)使用時間超過5小時則收取全額房費。 - 第10條
第1款 旅客在本飯店內須遵守飯店張貼的各類規定。 - 第11條
第1款 本飯店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營業時間則通過備置的小冊子、各處張貼的佈告、客房內的服務資訊等予以介紹。- 1.不設宵禁
- 2.24小時管家服務
第2款 在有必要或是無法避免的情況下,營業時間會有臨時變動。本飯店會採取適當的方法通知旅客。 - 第12條
第1款 旅客應予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細目,如附表1所示。
第2款 在本飯店要求付款時,旅客應在前臺以貨幣或者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前項規定的住宿費用等。
第3款 在本飯店向旅客提供了客房,並可以使用之後,即使是在旅客自願不住宿的情況下,也收取住宿費用。 - 第13條
第1款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與之有關的契約之際,或者由於未履行契約,給旅客造成損害時,賠償其損失。但是,因不應由本飯店負責的事由造成的損失不在賠償範圍內。
第2款 本飯店為應對發生火災等意外情況,已經加入飯店賠償責任保險。 - 第14條
第1款 本飯店在無法向旅客提供已簽約的客房時,飯店應在旅客同意的情況下,在盡可能的範圍內以同等條件介紹其它住宿設施。
第2款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在也無法介紹其它住宿設施時,向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補償額。但是,無法提供客房的事由並非由本飯店承擔責任時,本飯店不予支付補償費。 - 第15條
第1款 旅客寄存在前臺的物品發生了丟失、損壞等損害時,除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飯店賠償該損失。但是,對於現金及貴重品,在旅客沒有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格的情況下,除本飯店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飯店以60萬日圓為限度進行損害賠償。
第2款 旅客未寄存在前臺的攜帶的物品或者現金及貴重品,因本飯店的故意或者過失而發生了丟失、損壞等損害時,本飯店賠償該損失。但是,對於旅客沒有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格的物品,除本飯店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飯店以30萬日圓為限度進行損害賠償。 - 第16條
第1款 在旅客的行李先於旅客到達本飯店的情況下,本飯店只限在行李到達之前已瞭解時負責予以保管,並在旅客在前臺辦理住宿手續時交給旅客。
第2款 旅客已經退房離開後,在發現旅客的行李或者攜帶品遺忘在本飯店的情況下,如能夠判斷物主身份,本飯店將向物主聯繫以請求其指示。在沒有物主的指示且難以判斷物主的情況下,有關貴重物品將在包括發現日的7天以內送交附近的警察局。
第3款 關於在前2款所述的情況下保管旅客的行李或者攜帶品時本飯店所負的責任,在第1款所述的情況下依據前條第1款的規定,在第2款所述的情況下依據前條第2款的規定。 - 第17條
第1款 在旅客利用本飯店管理的停車場的情況下,不論是否寄存車鑰匙,本飯店只是出借場所,並不承擔管理車輛的責任。但是,管理飯店停車場之際,因本飯店的故意或者過失而造成損害時,承擔賠償責任。 - 第18條
第1款 因旅客的故意或者過失而使本飯店蒙受損失時,該旅客須向本飯店賠償損失。
附表1 住宿等費用的計算方法(與第2條第1款、第3條第2款、第12條第1款有關)
費用詳表
旅客應支付總額- 住宿費用
- (1)基本住宿費(a房費;b餐費;c 住宿費)
- (2)服務費((1)×10%)
- (3)稅費(a消費稅;b溫泉稅)
- 追加消費費用
- (4)餐飲其他消費
- (5)服務費((5)×10%)
- (6)消費稅
備註:
1. 基本住宿費即預約時飯店明示的費用。
2. 12歲以下的旅客定義為兒童,每人每晚收取1,500日圓(另加10%消費稅)。如需加床和提供餐食,則另行收費。
附表2 違約金(與第6條第2款有關)
違約金及時限人數 無聯絡
不住宿當天 1天前 2天前 3天前 5天前 6天前 7天前 8天前 14天前 15天前 30天前 1-14人 100% 80% 80% 50% 50% 50% 20% 20% ー ー ー ー 15-30人 100% 100% 80% 50% 50% 50% 30% 30% 20% 10% ー ー 30人以上 100% 100% 80% 80% 80% 50% 50% 50% 30% 30% 20% 20%
備註:
1.上表中的百分比為相對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2.在契約天數縮短了的情況下,無關縮短天數如何,收取一天份(第一天)的違約金。
3.解除團體旅客(15名以上)中部分契約的情況下,在住宿日期的10天前(在10天之內接受了申請的情況下則為接受申請之日)接到解除契約通知時,對相當於原簽約住宿人數10%(有尾數時進位)的解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 住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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